山竹视频安卓app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时间:2020-11-13 点击数: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院技术鉴定;

(三)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四) 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交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审核,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抵于评估价。

第五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充分给予利用。更新下来的固定资产可降级使用;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根据需要,经批准可留少量作为拆件利用,可用的零配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确定不能利用的可按审批数量变价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